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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3-24 22:42:49
《辦法》第二十四條“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,不得有下列行為”,其中有“(四)擴大發票使用范圍”的條文。“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”是否等同“擴大發票使用范圍”?且聽筆者解析。在營改增以前,增值稅屬國稅機關征收管理,增值稅適用的發票一般是銷售類發票或勞務類等發票,這些發票歸國稅機關管理。營業稅屬地稅機關征收管理,營業稅適用的發票一般是服務類等發票,這些發票歸地稅機關管理。因此,納稅人銷售應稅貨物、提供應稅勞務應開具銷售類發票或勞務類等發票,銷售應稅服務、無形資產以及不動產應開具服務類等發票。納稅人應分別向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申領各類發票,按適用稅種開具,不得混淆開具。營改增以后,納稅人銷售應稅服務、無形資產以及不動產也開具增值稅適用的發票,營業稅適用的發票被取消,增值稅發票統一由國稅機關管理。因此只要是增值稅的經營業務,使用增值稅發票開具,不論是否“超經營范圍”開具,不屬于“擴大發票使用范圍”行為。
在實際征收管理中,如上海市、廣州、陜西等地也都對此明確,方便納稅人操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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